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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pril 10, 2006

新竹產業專用區位於高鐵車站特定區

新竹產業專用區位於高鐵車站特定區的最東側,面積廣達38.3公頃,區位緊鄰高鐵車站,未來至台北只要31分鐘,南下高雄也只需73分鐘;南側鄰近的新竹科學園區及相關附屬設施早已提供發展高科技產業的有利條件。基地與高鐵車站專用區為鄰,透過高速鐵路的快速運輸,以及磅礡商機所帶動的大量人潮,藉由完善的聯外交通系統,可方便進入本基地。集結如此豐沛資源,使本區確定勢將成長為北部另一個都會新都心。
新竹產專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產業專用區」應以引進高科技、文教休憩及相關工商服務等產業為限,並應由開發單位或高鐵主管機關擬訂整體開發計畫,其必要性之服務設施種類應依土地利用計畫及交通需求,予以適當配置。  前項留設作為必要之服務設施,應由本專區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並開放為公共使用。
(一)
產業專用區應由開發單位或高鐵主管機關研擬整體開發計畫,提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包括:
整體規劃構想
土地利用計畫(含各分區使用管制規定)
道路運輸計畫
必要性服務設施計畫(包括上下水道系統、公共汽車機車停車廠、公共管溝及環保設施用地等)
事業及財務計畫
經營管理計畫
其他相關配合計畫
(二)
產業專用區之整體開發計畫,應符合下列原則:
必要性服務設施應能滿足區內之需求。
應避免對外部環境造成負面衝擊。
規劃配置須與外部土地使用相容,並與之配合整體規劃設計。
(三)
審議通過之整體開發計畫若有申請變更之需要時,應依整體開發計畫審議程序重新申辦。
(四)
產業專用區之開發建築應於發照前,送經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五)
區內之各項開發行為,涉及環境影響評估者,均應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產業專用區得實際需要,再予細分劃設下列分區並容許下列各項使用:
高科技專業分區:供高科技產業及其相關之研發、技術性諮詢與服務事業等設施使用。
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供設置金融、工商服務、媒體視訊傳播及相關行業之辦公建築、旅館、會議廳、商品展覽中心等相關設施使用。
購物中心分區:供設置結合購物、運動、休閒娛樂、文化、飲食、展示、資訊等設施之大型購物中心或結合倉儲與批發之倉儲量販中心使用。
文教休憩分區:供設置文化教育、休閒遊憩、大型運動等設施並兼具大型活動表演及文教展覽等相關設施使用。
其他分區:經新竹縣政府審查核准得供與產業發展有密切關聯,且非供居住、無污染之相關設施使用。
(七)
產業專用區之開發規模及分區管制規定如下:
產業專門區申請開發規模應依整體開發計畫,以完整街廓整體開發原則,區內之必要性服務設施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產業專用區規劃為各種分區時,扣除必要性服務設施後,其餘可建築用地之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兩百四十,各種分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可規劃使用之分區
建蔽率
高科技專業分區
50%
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
40%
購物中心分區a:大型購物中心b:倉儲購物中心
a:40%b:60%
文教休憩分區
40%
其他分區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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