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專用區
產業專用區應由開發單位或高鐵主管機關研擬整體開發計畫,提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包括:
整體規劃構想
土地利用計畫(含各分區使用管制規定)
道路運輸計畫
必要性服務設施計畫(包括上下水道系統、公共汽車機車停車廠、公共管溝及環保設施用地等)
事業及財務計畫
經營管理計畫
其他相關配合計畫
產業專用區得實際需要,再予細分劃設下列分區並容許下列各項使用:
高科技專業分區:供高科技產業及其相關之研發、技術性諮詢與服務事業等設施使用。
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供設置金融、工商服務、媒體視訊傳播及相關行業之辦公建築、旅館、會議廳、商品展覽中心等相關設施使用。
購物中心分區:供設置結合購物、運動、休閒娛樂、文化、飲食、展示、資訊等設施之大型購物中心或結合倉儲與批發之倉儲量販中心使用。
文教休憩分區:供設置文化教育、休閒遊憩、大型運動等設施並兼具大型活動表演及文教展覽等相關設施使用。
其他分區:經新竹縣政府審查核准得供與產業發展有密切關聯,且非供居住、無污染之相關設施使用。
(七)
產業專用區之開發規模及分區管制規定如下:
產業專門區申請開發規模應依整體開發計畫,以完整街廓整體開發原則,區內之必要性服務設施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產業專用區規劃為各種分區時,扣除必要性服務設施後,其餘可建築用地之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兩百四十,各種分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可規劃使用之分區
建蔽率
高科技專業分區
50%
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
40%
購物中心分區a:大型購物中心b:倉儲購物中心
a:40%b:60%
文教休憩分區
40%
其他分區
40%
容許之使用與強度
產業專用區可供高科技及相關產業、工商服務及展覽、金融辦公、媒體視訊、旅館、購物中心、倉儲量販、文化教育、休閒遊憩、運動、其它(非供居住、無污染之相關設施)等使用。 產業專用區之使用強度為扣除必要性服務設施後,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四十;建蔽率介於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
2.開發程序
產業專用區自行開發時,其中開發証照之申請應先由投資開發商研提整體開發計畫經各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規劃都市設計提經該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再憑申請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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